我國是全球使用砂石比較大的國家之一,每年的使用量大約在200億噸,產值2萬億元。未來在我國基建項目持續促進下,砂石需求依然強勁。
近年來,內陸流域禁采舉措頻出,全面遏制非法、過度開采。海砂開采成為替補,但是濫采濫用海砂資源造成了極大危害,究竟,怎樣的海砂開采,才是符合國家要求的合法海砂開采?
2022年8月9日,為加強海砂開采監督管理,維護海砂開采秩序,保護海洋資源和生態環境,廣東省自然資源廳公開征求《廣東省海砂開采監督管理辦法》,其嚴禁超層越界開采海砂;嚴禁內河船舶超核定航區開采、運輸海砂;嚴禁以港池、航道疏浚等名義違法開采海砂;嚴禁超期開采;嚴禁在臺風等惡劣天氣期間從事海砂開采和海上運輸活動;嚴禁超量開采,從六嚴禁規定了海砂開采的方法,社會公眾可在2022年8月31日前提出意見和建議。
《辦法》共分為8章節42條,明確海砂開采監督管理的定點管理、定時管理、定量管理、定向管理、監測和監控、不良記錄及重點監管制度等要求等。
《方法》指出,從事海砂開采活動應當依法取得環評批復文件、海域使用權不動產權證書和采礦許可證,并依法辦理海上施工作業許可;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加強海砂開采海域使用權和采礦權管理,督促海砂開采企業依法開采。
海砂開采實行定點、定時、定量、定向和視頻監控管理。開采前應落實安全生產保障措施和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措施,保障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權利義務和船舶通航安全。
《辦法》表明,海砂開采企業有以下行為之一的,記為一次不良記錄:
租用列入重點監管對象或有案未結的海砂開采船舶一艘(次)的;因破壞海洋生態環境被行政處罰一次的;
未按規定填寫海砂開采日志、或者不按規定記錄海砂銷售、運輸臺賬一天及以上的;未如實填寫海砂開采日志、未如實記錄購砂者的名稱、地址、運輸船舶號、裝運時間、海砂數量、卸砂點、聯系方式等一次,或者未保留相關憑證的;超過核定
采砂船數量一艘(次)的。
此外,故意損壞或干擾海砂開采船舶現場視頻監控終端設備正常運行的,記為二次不良記錄。為不適航船舶裝載海砂或超核定載重為運輸船舶裝載海砂一艘次的,記為五次不良記錄。違法開采海砂被行政處罰,或不配合海洋綜合執法機構、海事管理機構執法檢查,或暴力抗法等行為的,記為十次不良記錄。
不良記錄累計達到十次及以上的,取消其三年內在本省范圍內參加海砂開采海域使用權和采礦權市場化受讓資格。
《辦法》明確,海砂開采企業應當在進場作業前十天內向省海洋綜合執法機構提交以下材料:
海砂開采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海砂開采海域使用權不動產權證書和采礦許可證復印件;海砂開采項目海洋環境影響報告書及相關批準文件復印件;廣東省海砂開采船舶進場作業報備表等;
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及其評審意見;
海砂開采海域使用權和采礦權出讓合同;
采砂企業購買或租賃采砂船舶簽訂的書面合約及采砂船舶證書及其他有關材料,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實施開采作業。